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关键课题,就是改革、发展、稳定。
立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对问题的争议意见相持不下、难以定夺的情况。但实践中,立法机关集体行使职权常常遇到两个问题: 一是,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立法机关集体行使职权的关系。
比如,宪法和法律均没有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某省却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需要报气象局批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其次,意志背后更多的是利益,人们的利益追求、价值观、风俗习惯乃至宗教观念,都对立法有重大影响甚至起支配作用。一部法的制定经常会遇到各类问题,加强专题研究的最好办法是,重视专题研究报告建设。三中全会公报的这个提法,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中央和地方立法中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根本性指导思想。
但是,代议制本身存在的各种弊端以及其他复杂因素,使得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意见与他们所代表的立法利益群体的意见,未必成准确对应的状态。这个问题尚未引起应有重视。从1967年到1992年的20多年间,东盟只举行了四次首脑会议就是一个证明。
为了实现同一个愿景、同一个身份和同一个关爱和共享的共同体的目标,东盟2007年通过了《东盟宪章》,从而为东盟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确立了全面的法律和机构框架。非洲人权机制在人权的集体主义色彩和实施机制较弱等方面与东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非洲国家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性也与东盟有类似之处,因此非洲区域性人权机制的发展经验对东盟很有意义。随着冷战的结束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东盟也加快了一体化的步伐,20世纪90年代东盟陆续接纳了越南(1995年)、老挝(1997年)、缅甸(1997年)和柬埔寨(1999年)这些新的成员国(文莱于1984年加入)。[3]除了政府间的争论外,东南亚以及西方的非政府组织也对宣言的起草方式和内容不断提出批评。
东盟对于成员国的人权可以说采取了一种称之为建设性接触[26]的策略。如果单从《东盟人权宣言》规定的内容看,它可以说是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范围内内容最为全面的人权宣言之一。
但这三个限制权利的因素在国际人权法中也并非不存在,它们也可以成为限制特定人权的正当理由。[5]A/RES/32/120(1977). [6]Sou Chiam, Reports from Regional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asias Experience in the Quest for a Regional Human Rights Mechanism,40 VUWLR 127 ,144 (2009). [7]UN Official Welcomes ASEAN Commitment to Human Rights, but Concerned over Declaration Wording,http;//www. un. org/apps/news/story. asp? NewsID =43536#. UiCMcbKBQjs( visited on July 7,2013). [8]人权专家敦促确保《东盟人权宣言》内容符合国际人权法规标准,http;//www. un. org/chinese/News/story. asp? newsID=19779, 2013年7月10日访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的表达自由只能为了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以及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的目的由法律予以限制。自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之后,人权的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浪潮,不仅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核心的全球性人权公约获得越来越多国家的接受,而且各种区域性人权机制也纷纷得以建立。
例如,杰克?唐纳利(Jack Donnelly)就认为,如果传统实践与国际普遍承认之人权有冲突,传统的实践通常必须让步,主权、发展和对社会秩序的传统观念并不能让亚洲各国政府免除实施国际普遍承认之人权的责任。此后,无论是政界还是学术界,人权的亚洲价值观都逐渐失去了往日曾有的光环。在全世界范围内,亚洲是目前惟一一个缺乏覆盖全洲的区域性国际人权机制的大洲。因此可以说它全面继承并发展了《曼谷宣言》强调人权的国情特殊论立场。
【摘要】《东盟人权宣言》的通过标志着东盟在实现东盟政治一体化以及建立亚洲次区域人权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更为重要的是,与1993年时相比,2012年底通过《东盟人权宣言》时东南亚国家的民主化进程也已经取得了一些重大进展:在东盟最初的五个成员国中,原来属于威权体制的印度尼西亚现在已经逐渐成为东盟民主国家的典范,威权色彩曾一度比较浓厚的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近年的几次大选也已经被西方视为基本透明和自由,而菲律宾和泰国虽然素有军人干政的传统,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主选举制度总体已经趋于平稳。
从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的现有职权可以看出,东盟目前很明显还无意让这个人权委员会发挥区域人权监督者的角色。第一,宣言第8条规定:人人在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时应考虑旁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东盟接纳缅甸成为成员国就是基于这样一种通过建设性接触促使其逐渐改变的策略,东盟国家无视西方对缅甸的长期制裁以及对其施加的外交压力坚持对缅甸进行贸易和投资也是基于这个理念。例如,联合国人权状况协调委员会现任主席弗斯特(MichelForst )就认为,《东盟人权宣言》生命权条款中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有可能被各国用来阻挡国际人权机构调查执法机构过度使用武力以及继续使用死刑的借口,而第6条有关权利行使须与义务履行相平衡的规定也会使政府在更大范围内任意、不对称和不必要地限制人权。[23]由此可见,尽管这些东盟国家在制度上已经基本完成了民主的转型,但仍然不得不时时要面临来自西方的人权批评和政治压力。第28条有关适足生活水准权的条款不仅比公约更加明确地罗列了食物权、衣着权和住房权,而且明确将享有医疗保健和必要社会服务的权利、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的权利也作为这个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政府间人权委员会起草过程比较秘密,其草案的内容也迟迟不能得到公开,很多非政府组织对此提出了严厉批评,甚至联合国人权高专也一度加入批评的行列。该宪章不仅明确将尊重基本自由,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促进社会正义作为东盟及其成员国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而且还首次确认东盟应建立一个东盟人权机构。
就单个国家而言,转变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印尼。[17] 值得指出的是,李光耀等人还把亚洲价值观作为新加坡、韩国等东亚国家和地区经济崛起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东盟人权宣言》第22条的规定则可能把基于宗教和信仰而引发但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冒犯性语言(但远未达到鼓吹宗教仇恨)也纳入禁止的范围,从而对言论自由构成超越国际人权标准的不适当限制。第四,宣言第2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随着东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东盟区域性人权机制还有望进一步得到加强。第二,宣言第6条规定: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必须与履行相应的义务相平衡,因为任何人都对所有其他人以及其所生活的社区和社会负有责任。
《东盟人权宣言》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全面继承1993年《曼谷宣言》的精神表明,尽管国际环境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东盟国家也经历了20余年的发展,但这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东盟国家原来的基本人权观念。当然,随着东盟国家民主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东盟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政策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人权问题将在东盟一体化进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经成为一个无可避免的趋势。但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只是确认,审议人权问题必须确保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并没有确认人权的非政治化原则,只是强调粮食不应被用来作为施加政治压力的工具,因此总体而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并没有反对西方国家普遍推行的很容易导致人权问题政治化和对抗化的人权外交。不过,对于美国的这种要求,东盟却始终不为所动。
在东南亚国家中,加入允许个人向人权事务委员会进行申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议定书》的只有菲律宾一个国家。[1]这是东盟首次公开声明要考虑建立区域性人权机制问题。
然而,《东盟人权宣言》在权利内容上的全面和进步并没有受到多少关注,而其中有关反映东盟特殊人权观念的原则和规定则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批评。[22]在其他五个新成员中,柬埔寨的民主制度已经基本趋于稳定,而军人曾长期执政并长期被视为人权保护反面典型的缅甸也在2011年宣布开始民主化进程。
可以想象,随着缅甸民主化进程的加速,缅甸对人权问题的看法也将会发生一些改变。例如,该宣言第2条反歧视条款规定的禁止歧视的理由中,明确增加了年龄和残疾两个因素。
除了那些实行民主制或向民主制转型的国家,东盟国家还存在基本实行君主专制制度的文莱以及长期由共产党执政的越南和老挝。[2]但对于如何贯彻这个指导思想,东盟各国代表在起草宣言的过程中争论仍然非常激烈。2012年11月18日,参加东盟国家峰会的东盟十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东盟人权宣言》,这不仅标志着东盟在建立东盟共同体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而且也标志着东盟在建立亚洲次区域国际人权机制方面迈出了具有象征意义的一大步。二、《东盟人权宣言》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差异 《东盟人权宣言》是人权立场差异较大的东盟各国最后妥协的产物,这种妥协性决定了它的内容既有与国际人权标准相容的一面,也有带有东南亚特色但却与国际人权标准不相符的一面。
不可否认,从总体而言,东盟地区大部分实行民主体制的国家都属于去威权统治未远的转型民主国家,其民主并未完全成熟,有的国家还经常受到军事政变(如泰国、菲律宾)或军事冲突(如柬埔寨)等因素的干扰,而诸如缅甸这样长期军人执政的国家则才刚刚开始民主化的进程。2009年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的建立与2012年《东盟人权宣言》的通过都标志着东盟往建立区域性人权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综合而言,这些涉嫌不符合国际人权法表述或者可能对权利施加不适当限制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一些内容。[19]尽管对于亚洲价值观与亚洲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理论争论并没有得出结论,但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随着东南亚国家经济危机的加深以及印尼等亚洲国家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人权的亚洲价值观热潮也随之消退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根据2003年10月第九届东盟首脑会议发表的《东盟协调一致第二宣言》,东盟一致决定于2020年建成东盟共同体。东盟自1967年由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和马来西亚正式成立以来,一体化进程一度非常缓慢。